解惑:演唱会录音录像行不行?

由:admin 发布于:2024-07-15 分类:三生目录 阅读:45 评论:0

解惑:演唱会录音录像行不行?

  近日,某明星连发微博,对演唱会应不应该禁止录音、录像、拍照发表自己的看法,引起了广泛讨论。网友的意见不尽相同,有的认为既然为演唱会付了钱,就应当由自己做主,并且拍照录视频也只是为了发朋友圈,不应受到限制;有的认为既然来听现场演出,就应该尊重演出者的要求,全情投入,不应该使用手机;也有网友认为录音、录像侵犯了主办方的著作权,但照相并非用于盈利,没有侵犯肖像权,禁止照相有些矫枉过正。究竟观看现场演出时能不能录音、录像或者拍照呢?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呢?

  “观众须知”是合同

  观众购买的演出门票背后,大多数都印着“观众须知”,其中最常见的条款就是“未经许可,现场禁止录音、录像及照相。”这一类的观众须知,实际上是门票发售者与购票者、使用者之间的格式合同。所谓格式合同,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。像我们日常经常接触到的门票、车票中的“观众须知”“参观须知”“游园须知”“乘车须知”等,都属于格式合同。因其得到广泛使用,一般默认经适当提示后,购票者于购票时就已获知并认可这一类合同要求。

  或许提到格式合同大家都有点“谈虎变色”,但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,该格式条款应当无效。如果格式条款有效,那么在持票者接受这一合同时,就应该遵守相应条款的要求;如果无效,持票者则不受无效条款约束。那么,在“观众须知”中的“未经许可,现场禁止录音、录像及照相”条款,是否属于无效条款呢?

  擅自录音录像侵犯著作权

 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、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复制权、表演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摄制权、汇编权等多种权利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38条规定,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;许可他人录音录像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;许可他人复制、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,并获得报酬的权利。同时第47条规定,未经表演者许可,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的,属于侵权行为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

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从狭义上来说,未经授权在现场演出中进行录音、录像都是侵权行为;而从广义上来说,笔者认为,表演时的舞台布置、表演服装设计、表演者造型等静态设计,也同样凝聚了主办方的创造性劳动,公开演出系主办方大量智力活动的成果,限制拍照也属于表演者及主办者保护自身著作权的行为。

  观众购票观看演出的时候,实际享有的仅是观看表演者和主办方提供的文艺表演的权利,并未获得复制、录制和传播该表演的授权,上述格式条款没有排除观众的主要权利,正如参观博物馆时,有一些展品因存在版权未过期的情况,只能够鉴赏而不允许拍照。

  因此,不论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,还是从格式合同合法性、合理性的角度来说,观众都应该遵守禁止录音、录像、拍照的规定。尤其是现在直播软件十分流行,不少现场观众没有经过许可通过软件平台对外直播现场演出,该行为更是直接侵犯了表演者的著作权。

  基于以上原因,建议广大观众在观看演唱会、音乐会、话剧等现场表演时,仔细看看“观众须知”,遵守相关规定,不使用相机、手机等电子设备摄录,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和合法权益,同时也能给自己带来更好的观看体验。

  擅自拍照或侵犯肖像权

  观众在演唱会上进行拍照是否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呢?说到肖像权,大家并不陌生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0条规定: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

  但并不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。民法通则第120条还规定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事实上,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,是一种专有权利。未经本人许可,他人不可随意使用。也就是说,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(如留存证据、新闻报道、公安机关发布“通缉令”等)情况下,对他人肖像进行制作、复制、传播、展览的,都应征得本人的允许,否则就是侵害他人肖像权。

  而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加工、污损的,不仅侵害肖像权,还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。如未经许可使用明星的照片制作周边产品进行贩卖、制作广告等,都是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。此外,现在颇为流行的表情包,大多未经过本人同意,属擅自进行制作的行为,同样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,如果用于商业目的的话,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需要说明的是,为保障公众知情权,艺人、知名公务人员等作为公众人物,在公开场合,有容忍一定程度新闻摄影行为的义务。而对于不以新闻摄影为目的的拍摄,在我国现行法律下,是否应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行为还存在一定争议。不过,不经许可对公众人物私人生活领域的拍摄,无论是为新闻目的还是单纯拍摄不予传播,都属于偷拍,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。在日常生活中,大家要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,同时也要尊重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。

  (作者单位: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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